中国古建筑构件收藏馆藏品征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7-09-02    浏览次数:

中国古建筑构件收藏馆藏品征集办法

 

作为高职院校古建筑方面的收藏馆,我馆具有征集、接受社会各界各类文物捐赠的权力和义务,为文化传承做出应有的贡献。凡来源合法的各级各类实物藏品,只要持有者有意捐赠给国家,我馆均表示欢迎,并积极做好与捐赠相关的工作。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加强我馆文物征集工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、《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文物藏品定级标准》、《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》及《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文物史料征集范围:

(一)个人收藏的有历史与艺术价值的重要古建筑构件等方面的物件。

(二)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校友在过去和现在保存的有关在学校学习、工作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片(照片)、实物等。

第二章  文物征集工作的要求

第三条  职能规范

1、征集、捐赠评审委员会

由馆领导、馆内业务部门专业人士,以及馆外各学科门类的专家组成捐赠评审委员会。在专业、学术上对我馆的征集、捐赠工作予以指导和质量把关,提供业务咨询和建议。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,针对不同类别的征集品、捐赠品存在的质疑,将邀请相应门类专家予以审核和评定。

2、本馆藏品保管研究部

根据工作实际,将征集、捐赠项目提交征集、捐赠评审委员会评议审核,由委员会提出接受捐赠建议,报请馆长审核,最终确定是否接受捐赠及接受捐赠作品数量;本部门负责具体接收捐赠方案,办理捐赠手续。

第三章 征集、捐赠程序

第四条  征集捐赠流程

1、征集、捐赠意向

由本馆藏品保管研究部、陈列宣教部及办公室具体负责,认真对待有意向捐赠的捐赠者,确定征集品的种类类和数量;收集捐赠材料,以备报请征集、捐赠评审委员会审核。

2、学术确认

 为确保征集、捐赠文物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并符合收藏标准,拟征集、捐赠文物需经本馆征集、捐赠评审委员会集体评估。

3、正式入藏

本馆藏品保管部门具体洽谈有关征集、捐赠的内容和方式,根据双方意愿提出具体方案,接收捐赠并按照本馆相关规定对征集品、捐赠品进行编号、登记、入库等工作。

4、颁发证书

由馆领导签字为征集品所有者或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或捐赠证书。

第四章  附则

第五条  本办法由中国古建筑构件收藏馆负责解释。

第六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中国古建筑构件收藏馆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古建筑研究中心(代章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7年9月2日